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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2253号

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与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隐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隐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2253号

原告: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经营者:许会来,男,汉族,住所地献县。

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职务:董事长。追加

被告:邱隐辉,男,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告邱隐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8175元,减半收取4087.5元,由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张冬梅

审 判 员  尹洪利

代理

审判员  李平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