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2253号
原告: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经营者:许会来,男,汉族,住所地献县。
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职务:董事长。追加
被告:邱隐辉,男,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告邱隐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8175元,减半收取4087.5元,由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张冬梅
审 判 员 尹洪利
代理
审判员 李平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