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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8执131号

李胜明与邓国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胜明,邓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8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李胜明,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业县。被执行人邓国庆,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业县。关于李胜明与邓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8执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邓国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李胜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国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乐业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8执208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序飞

审判员  田应泽

审判员  杨永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宝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