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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执1248号

苏维维与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维维,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7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苏维维,女,汉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苏维维与被执行人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横劳人仲字(2016)第8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履行横劳人仲字(2016)第80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登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赖家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