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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106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杨敬素、吴仁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杨敬素,吴仁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1106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580725-2,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555号。代表人:林小兵,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其博、何晓群,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敬素,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吴仁崇,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被告杨敬素、吴仁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杨敬素、吴仁崇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2782.72元及期内利息(截止2016年9月18日利息30997.02元、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532782.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计算);2.判令被告杨敬素、吴仁崇赔偿原告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3.如杨敬素、吴仁崇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判令原告有权对杨敬素、吴仁崇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银座公寓4幢109室房产的拍卖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其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敬素、吴仁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杨敬素、吴仁崇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2782.72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9月18日利息30997.02元;另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532782.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计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0年12月20日,被告杨敬素、吴仁崇与原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杨敬素向原告借款101万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即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被告杨敬素、吴仁崇以预告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公寓××室的住房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同时约定借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浮10.00005863%,于每年的1月1日调整。当年执行年利率为6.754%,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在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每月归还本金金额为8416.67元,利息逐期结算还清,借款人未按时还清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罚息利率为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同时约定,若借款人出现任一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若因借款人违约行为导致产生律师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被告吴仁崇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愿意对借款人杨敬素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述合同由各当事人签章确认后,当日办理了抵押物预告登记。同日,原告向被告杨敬素发放了101万元的贷款。后双方又于2012年11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后,被告于2015年12月开始未按期还款,截至2016年9月18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532782.72元及利息30997.02元。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花费律师代理费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杨敬素、吴仁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借款本金532782.72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9月18日利息30997.02元;另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532782.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计算);

二、杨敬素、吴仁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三、如杨敬素、吴仁崇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对登记在杨敬素、吴仁崇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银座公寓4幢109室房屋的拍卖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2元,减半收取4756元,由杨敬素、吴仁崇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绍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殷晓静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

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74,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2、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

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

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