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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5执00329号

班维忠申请执行郭喜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班维忠,郭喜柱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5执00329号申请执行人班维忠,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被执行人郭喜柱,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本院在执行班维忠与郭喜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喜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韩连胜

审判员  郝光明

审判员  李明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曾何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