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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4民初652号

郎连成与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前蒋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郎连成,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前蒋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04民初652号原告郎连成,男,汉族,1957年2月28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前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法定代表人张争气,村委主任。

原告郎连成诉被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前蒋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连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前蒋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云台大道扩宽占地,村委会通知原告,把要占的土地上的树木卖了,并赔偿原告损失2400元(村委账面上有),占地补偿协议没有签,云台大道继续施工。2010年5月原告把施工车辆扣下,乡里和村里才给原告说补偿一事,签了合同,说到7月份给钱,一年一给。7月原告去村里要钱,主任林社安说钱用完了,下年一块儿给。第二年新村委主任郎小麦说只能给原告一年的钱。原告同意并在表上签字,但被告并没有给原告钱。后来村委会要作废和原告签的合同,原告反映到办事处,到现在双方一直没有协商好,原告一分钱没有拿到,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六年占地补偿费2808元;2、支付利息300元;3、被告支付诉讼费及相关费用。被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前蒋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原告的陈述,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诉请应否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一、2010年5月9日协议一份,证明因云台大道绿化,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

二、前蒋村证明一份,证明郎连成与郎小连是同一人。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调查,原告所举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占地补偿款的时间、金额,以及原告主体资格等情况,上述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因云台大道绿化,需占用原告承包地,2010年5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占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绿化需占用云台大道前蒋村段路西原告土地0.585亩,由于合同未到期(2018年到期),被告按照每亩800元标准,每年赔原告468元,直至合同到期。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占地补偿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占地补偿款2808元的事实清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808元占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808元占地补偿款的利息300元,因协议中原、被告双方并未对迟延支付占地补偿款的利息进行约定,且原告该项诉请并未向本院提交具体计算标准,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前蒋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郎连成占地补偿款2808元;

二、驳回原告郎连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5元,由被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前蒋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成光

审 判 员  聂 瑶

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欢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2016)豫0804民初652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