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0243号
申请执行人:张晨,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桑龙涛,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执行张晨与桑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桑龙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桑龙涛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晨欠款12000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未实现的债权120000元及利息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岩
审判员 王小丽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单莉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