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992号申请执行人孙超,男,198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家林,男,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超与被执行人赵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家林给付人民币30万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现无执行回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恢9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青霞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刘金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