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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恢992号

孙超与赵家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超,赵家林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992号申请执行人孙超,男,198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家林,男,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超与被执行人赵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家林给付人民币30万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现无执行回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恢9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青霞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刘金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