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2民初1014号
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地址: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山水锦城28栋,组织机构代码78979206-7。
法定代表人:潘远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均,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覃峰,男,1987年9月1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荔波县。
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与被告覃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世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