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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2民初2013号

于英红与付有、姜研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英红,付有,姜研研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2013号

原告:于英红,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住东港市。

被告:付有,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住凤城市。

被告:姜研研,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英红诉被告付有、姜研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英红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于英红承担。

审 判 长 王 巍

代理

审判员 刘 菲

人民陪审员 梁 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站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