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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3314号

冯代光与王成双、倪桂菊、攀枝花中康戒毒康复中心、王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代光,王成双,倪桂菊,攀枝花中康戒毒康复中心,王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3314号原告冯代光,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王成双,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倪桂菊,女,197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攀枝花中康戒毒康复中心,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枣子坪。法定代表人王寒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劲,男,199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代光诉被告王成双、倪桂菊、攀枝花中康戒毒康复中心、王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代光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代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6元,由冯代光承担。

审判员 张 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