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2执5204号

王强、王宝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强,王宝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204号申请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王宝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859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宝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宝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宝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宝梁(证件号码:)在上海银行的13×××25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丹AUT())O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霰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