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419号申请人焦某某,男,1964年3月6日生。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55年8月20日生。权利人焦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王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焦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某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民信用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某某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民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景素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靳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