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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1419号

焦振海与胡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419号申请人焦某某,男,1964年3月6日生。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55年8月20日生。权利人焦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王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焦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某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民信用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某某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民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景素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靳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