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452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代表人杨统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军,系该行住房金融业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生,系该行住房金融业务部经理。被告魏宝红。被告李琴粉。被告王立权。被告张会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魏宝红、李琴粉、王立权、张会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退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432元。
审判员 刘文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彦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