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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迟艳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迟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7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思索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19号。法定代表人朱明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迟艳华,女,1970年9月16日生,身份证号2108241970********,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归满族镇镇房身村*号23。原告中古哦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迟艳华宝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金成助理审判员  曲 峰助理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