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恢6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688-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孟某某。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孟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黄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孟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某某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账户(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