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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2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付忠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忠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839号移送执行单位:本院刑一庭。被执行人:付忠泉,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锦屏县,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锦屏县。本院作出的(2016)闽0503刑初170号生效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执行人付忠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一庭移送执行后,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涂书贤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钻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