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2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付忠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忠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839号移送执行单位:本院刑一庭。被执行人:付忠泉,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锦屏县,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锦屏县。本院作出的(2016)闽0503刑初170号生效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执行人付忠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一庭移送执行后,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涂书贤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钻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