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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行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镇琼、黄锐猛与龙门县龙田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镇琼,黄锐猛,龙门县龙田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322行初146号原告黄镇琼,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龙门县。原告黄锐猛,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龙门县。委托代理人邓苏汉,男,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龙门县。被告龙门县龙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县城环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钟智栋,镇长。委托代理人潘冠辉,龙门县龙田镇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郑永南,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镇琼、黄锐猛不服被告龙门县龙田镇人民政府对其房屋实施强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镇琼、黄锐猛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镇琼、黄锐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镇琼、黄锐猛承担。审 判 长  叶东来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人民陪审员  许素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惠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