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哈某某、由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哈某某,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哈某某被执行人由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哈某某、由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应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苏民一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钟安龙执行员 李 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