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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希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希玉,卜开凤,袁贵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2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高林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21474135-7。法定代表人何璞,系该联社理事长。特别委托代理人祝鹏,男,198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被执行人汪希玉,男,1964年9月8日生,回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卜开凤,女,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被执行人袁贵珍,女,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水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汪希玉、卜开凤、袁贵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希玉、卜开凤、袁贵珍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5842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1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1日查询被执行人汪希玉、卜开凤、袁贵珍的银行存款、车辆,经查,被执行人汪希玉、卜开凤、袁贵珍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到水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被执行人汪希玉、卜开凤、袁贵珍的房屋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汪希玉、卜开凤、袁贵珍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询问申请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再次询问申请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将被执行人汪希玉、卜开凤、袁贵珍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对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太洪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黄堂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