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18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某,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8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姬某,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闵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闵某银行有存款,但被执行人赵某、闵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闵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