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221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华星物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华星物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贵州华星物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龚相,余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21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1474135-7。法定代表人何璞,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贵州华星物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六盘水市双水开发区汽车展场。组织机构代码:62243923-7。负责人卢睿,系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贵州华星物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贵阳市花溪大道中段103号。法定代表人潘克宁,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龚相,女,1974年4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执行人余兵,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关于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龚相、余兵、贵州华星物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贵州华星物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6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04431元、执行费446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8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66元,公告费600元,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相关文书后,于2016年5月29日到本院处理该案,被执行人定下还款计划,计划内容为被执行人从2016年7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000元,直至本息还清为止,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定下的还款计划,2016年6月1日,申请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21执536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相关债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太洪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黄堂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