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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民初5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远平同被告那顺巴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远平,那顺巴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5404号原告:高远平,男,汉族,1953年11月1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宏,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那顺巴图,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原告高远平同被告那顺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远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远平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高远平承担。审 判 长  赵 婧审 判 员  张 风人民陪审员  李春秀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 晶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