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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2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石广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石广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412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住所地: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062F。法定代表人徐昌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天,男,1958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系该支行职工。被告石广拥,男,1969年2月20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诉被告石广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向原告下发预缴案件受理费用通知书。期限届满,原告未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视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胜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冉旭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