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5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秀苹与被执行人冀大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秀苹,冀大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魏秀苹,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冀大猛,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魏秀苹与被执行人冀大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冀0825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秀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冀大猛履行给付1.4057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