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执恢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邵淑丽与杨冬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淑丽,杨冬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恢371号申请执行人:邵淑丽,女,住吉林省通榆县。被执行人:杨冬元,女,住开通镇。邵淑丽与杨冬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822执恢37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庆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艺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