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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执2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胜春与被执行人方传彬债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闽0111执297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胜春与被执行人方传彬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传彬未能全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晋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义务(1、支付162000元及相应利息。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方传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