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世武与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武,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1269号原告:朱世武,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戴开茂,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星光路28号。法定代表人:覃展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新刚,该公司员工。原告朱世武与被告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以被告已为原告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本案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为原告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世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朱世武负担。审 判 长 何学文代理审判员 张媛月人民陪审员 朱有寿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雪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