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劲与广西祥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祥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劲,广西祥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祥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2000号原告:周劲,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委托代理人:李来荣,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祥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地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2-1号新城国际1610号房。负责人:陈道林。被告:广西祥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号新城国际**层****号房。法定代表人:郭卫新。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金福路37-39号。负责人:闫台喜。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19层。法定代表人:刘爱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劲与被告广西祥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祥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祥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祥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8元,减半收取28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劲负担。审判员 陈淑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露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