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金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1375号原告:韶关市曲江区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路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叶武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该公司职员。被告:李金平,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嘉禾县人,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曲江区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市曲江区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江区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传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蔚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