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惠民与董永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惠民,董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杨惠民,男,生于1978年9月20日,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被执行人董永平,男,生于1980年3月3日,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申请执行人杨惠民与被执行人董永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陕10民终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永平支付工程款2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永平已给付1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惠民已领取。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10民终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明审判员 何建生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