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城子支行与于海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城子支行,于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城子支行代表人:孙国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于海峰,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城子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督字第00970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海峰给付申请人18544.60元及利息,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城子支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督字第00970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初春光审 判 员 陈友民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建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