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1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董大栓与王文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大栓,王文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006号原告:董大栓(董改玉之父),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德(董大栓之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刚,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训,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胜,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紫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董大栓与被告王文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2016年11月23日,原告董大栓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大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6元,减半收取1893元,由原告董大栓负担。审判员  王景芝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