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5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赵超与李兴华、杨自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超,李兴华,杨自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273号原告:赵超,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祥宇,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510399769。被告:李兴华,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杨自由,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赵超诉被告李兴华、杨自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赵超于201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自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超撤回对被告杨自由的起诉。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昆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