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执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蔡业桃、刘周禹、严发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蔡业桃,刘周禹,严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02执211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在贵阳市中山西路77号华亿大厦22楼。被执行人蔡业桃,男,汉族,1991年11月10日生,地址在贵州省普定县。被执行人刘周禹,男,汉族,1967年4月14日生,地址在贵州省普定县。被执行人严发玉,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地址在贵州省普定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70042.54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6年6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及违约金1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2元、执行费119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蔡业桃、刘周禹、严发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并外出向不动产的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蔡业桃、刘周禹、严发玉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将执行情况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小春审 判 员 沈 帅审 判 员 谭 晖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家 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