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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个旧市宝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沈莉、杨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个旧市宝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沈莉,杨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1604号原告:个旧市宝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个旧市人民路渝洲花园*座*楼。法定代表人:施伟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莉,女,1988年9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个旧市。被告:杨成,男,1987年1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个旧市。原告个旧市宝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莉、杨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个旧市宝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个旧市宝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个旧市宝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404元,减半收取计6202元,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桂传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