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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7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与郑涛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郑涛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198号原告: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房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勇,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涛,女,汉族,1975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县。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诉郑涛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2016年11月23日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