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8-05-06
案件名称
苏文树与蔡培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文树,蔡培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执恢62号申请人:苏文树,男,汉族,1962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蔡培章(CHOI,PUICHEONG),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被申请人(原被执行人):珠海玉峰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2051号B座。组织机构代码:617504284。法定代表人:简玉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5)珠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受理蔡培章申请执行珠海玉峰房产有限公司一案。在执行期间,本院查封了珠海市玉峰房产有限公司位珠海市拱北迎宾大道西侧的地上建筑物包括“御花园”XXXX十套房产在内的多套房产,本查封为首轮查封。本案原执行案号为(2005)珠中法执字第527号。在执行期间,苏文树以涉案债权已向他转让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苏文树和蔡培章共同向本院提供债权转让协议及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经查,珠海玉峰房产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行照,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结果为该单位已注销,珠海玉峰房产有限公司的注册办公地址被他人另用,无发现有其他办公地址。蔡培章于2016年9月28日在珠江晚报向珠海玉峰房产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于2016年10月26日向中铁建设珠海有限公司送达书面权益转让通知。经查,在本院,蔡培章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召开听证会,蔡培章对转让债权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蔡培章与苏文树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蔡培章与苏文树已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债务人。在此情况下,应认定苏文树为涉案债权的债权人。苏文树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苏文树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敏代理审判员 唐龙影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雪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