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执字第01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行药都银行杨建军、唐井云、颜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军,唐井云,颜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1001号申请执行人: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都银行)。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药都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锋,药都银行清收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建军,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唐井云,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颜士华,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药都银行杨建军、唐井云、颜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建军、唐井云、颜士华偿还药都银行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杨建军、唐井云、颜士华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建军、唐井云、颜士华坐落在亳州市谯城区新华北路2区3号203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建军坐落在亳州市谯城区新华北路2区3号203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