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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刘成春与抚松县参海特产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保66号关于申请人刘成春与被申请人抚松县参海特产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27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成春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对被申请人抚松县参海特产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的账户内资金167,200.00元予以冻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对被申请人抚松县参海特产有限公司提供的账户1610407XXXXXX予以冻结,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回复称:该帐号在我行不存在。本院认为,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271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因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供帐户16104079XXXXXX不存在,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1271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