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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魏泽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泽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91执749号被执行人:魏泽川,男,汉族,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关于魏泽川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魏泽川应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被执行人魏泽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申请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魏泽川应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魏泽川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魏泽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泽川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浩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俊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