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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8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罗宾汉服饰有限公司与孔祥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罗宾汉服饰有限公司,孔祥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8534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罗宾汉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辉。被执行人孔祥知,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山市罗宾汉服饰有限公司与孔祥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孔祥知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孔祥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劲松审��员韩玲审判员  苏君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少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