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03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长录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录,抚顺广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550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录,男,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抚顺广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法定代表人:董玉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股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失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俊岐审 判 员 韩亚霜代理审判员 杨兆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