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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3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长录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录,抚顺广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550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录,男,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抚顺广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法定代表人:董玉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股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失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俊岐审 判 员  韩亚霜代理审判员  杨兆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