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会云申请执行王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云,王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847号申请执行人张会云,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恒,男,汉族,村民。张会云申请执行王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民初终字1552号民事判决书,王恒应给付张会云医疗费174192.34元,承担诉讼费46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永 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吕永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