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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会云申请执行王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云,王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847号申请执行人张会云,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恒,男,汉族,村民。张会云申请执行王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民初终字1552号民事判决书,王恒应给付张会云医疗费174192.34元,承担诉讼费46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永   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吕永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