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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何国平与六盘水中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平,六盘水中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民初275号原告:何国平,男,汉族,171年11月4日,住四川省内江市江市东兴区,被告:六盘水中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108号A区03室101号。法定代表人:何昭明。原告何国平诉被告六盘水中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何国平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资金困难,暂时无法交纳高额诉讼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国平撤诉。审判长  王大权审判员  尹倩茹审判员  杨玉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渊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