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赵存华、郝荣春、种中广、张东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赵存华,郝荣春,种中广,张东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50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力强,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赵存华,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郝荣春,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种中广,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张东存,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赵存华有银行存款380余元及桑塔纳和五星牌车辆各一,被执行人种中广有大运牌、宗申牌及轻骑牌车辆各一,其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力强的意见,其表示因查询到的存款与本案90余万元的执行标的相差悬殊,且车辆不易实际查控和变现,故放弃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及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的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雷 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