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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5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衡水盛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峰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盛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峰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5557号原告:衡水盛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法定代表人:赵金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宝,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聂凯,董事长。被告:五峰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邓鹏飞,总经理。原告衡水盛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峰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衡水盛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盛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盛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计1169元,由原告衡水盛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