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小华、周永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华,周永斐,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华,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永斐,男,1988年2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龙,男,1988年1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小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永斐、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永斐、周龙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人书面同意。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149,278元,案件受理费3285元及执行费2139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郑 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