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财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顾振伟、王芹与赵海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振伟,王芹,赵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472号申请人:顾振伟,男,198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王芹,女,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赵海英,男,198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申请人顾振伟、王芹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海英名下银行存款56万元。申请人王芹用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驿城村驿城花园6#-2-5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铜国用(2010)第6328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海英名下银行存款5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申请人王芹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驿城村驿城花园6#-2-5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铜国用(2010)第6328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金侠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