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民终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吕静与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汇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吕静,湖北汇星置业有限公司,十堰市港航管理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民终1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江苏路*号。法定代表人:柯昌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辉,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静,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具体职业不详,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原审被告:湖北汇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深圳街。法定代表人:钱明诚,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十堰市港航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香港街**号。法定代表人:方士钊,该局局长。上诉人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静、原审被告湖北汇星置业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十堰市港航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以该公司已与吕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宇鹏审判员 徐恩田审判员 柯 幻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琼 搜索“”